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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张环罚字〔2018〕4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五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和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7万元;责令一个月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4
    决定机关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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