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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三水粤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炳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156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09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19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30
    发布日期 2015-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石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肖非凡偿还借款本金4479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41321.4元。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丁炳林、关月娥、丁健豪、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粤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肖非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7元,财产保全费3807元,合计8994元(原告肖非凡已预交),由被告丁石全负担7000元,被告丁炳林、关月娥、丁健豪、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粤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肖非凡负担1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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