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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爱新觉罗.英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6687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321民初1561号
    案号 (2018)冀0321执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日期 2018-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核工业二八0研究所人民币2,35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45元,减半收取12,823元,由被告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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