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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税三稽 罚 (2020) 11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于2018年1月从某会所取得第三方广州维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08642455,金额15,487.38元,税额464.62元,价税合计15,952.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住宿服务*住宿费。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15,952.00元,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你单位提供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二)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三)你单位财务人员的《询问笔录》;(四)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五)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广州维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及清单。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0〕111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9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