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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10020****276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103民初1300号
    案号 (2022)桂1103执1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日期 2022-06-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龙文溪与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贺州市火车站站前大道物流园31号商铺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于2016年3月9日解除; 二、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龙文溪16381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付:以163819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79元,减半收取2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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