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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10020****276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102民初215号
    案号 (2021)桂1102执22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8月12日签订的《桂林金世邦足球文化产业园1、3、4号地块投资回报协议书》。 二、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吴迪投资款100000元及分红款55000元,共计155000元。 三、驳回原告吴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00元(原告已预交3892元),由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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