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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10020****276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102民初442号
    案号 (2021)桂1102执1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盘丽娴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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