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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市)质监罚字﹝2017﹞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质量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车用压缩天然气;2、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6120元;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420元。合计:柒仟伍佰肆拾元整(75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0
    决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