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56****704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13814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33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7 |
发布日期 | 2019-03-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3971906.25元,并偿付相应欠息(罚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从2017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以本金3971906.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从2017年11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罚息的复利分别以2017年10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每月20日结算的各期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分别从相应月份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6212984.88元,并偿付相应欠息(利息以本金725999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375%从2017年5月21日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以本金7209009.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375%从2017年6月21日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以本金7108674.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375%从2017年7月21日计算至2017年8月16日;罚息以本金7108674.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从2017年8月17日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以本金6957706.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从2017年8月21日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以本金6756811.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从2017年9月21日计算至2017年10月20日,以本金6508626.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从2017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以本金6212984.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从2017年11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974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利息以本金97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375%从2017年11月21日计算至2018年3月29日,罚息以本金97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从2018年3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的复利分别以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每月20日结算的各期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分别从相应月份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罚息的复利分别以2018年3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每月20日结算的各期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分别从相应月份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四、被告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利息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375%从2017年11月21日计算至2018年3月29日,罚息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从2018年3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的复利分别以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每月20日结算的各期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分别从相应月份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罚息的复利以2018年3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每月20日结算的各期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分别从相应月份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五、被告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2448457.03元,并偿付相应欠息(罚息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从2017年9月21日计算至2017年10月20日,以本金2483007.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从2017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以本金2448457.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从2017年11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罚息的复利以2017年9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每月20日结算的各期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分别从相应月份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六、被告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罚息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从2017年11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罚息的复利以2017年1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每月20日结算的各期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分别从相应月份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七、被告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529246元。 (以上各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70866)。 八、如果被告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二至七项义务,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本判决书所确定的上述第二至六项债权、第七项债权(不超过470415元)及本案诉讼费用(不超过104492元)以被告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喷气织机160台、整经机3台、浆纱机1台、空压机5台、螺杆式空气压缩机2台、卧式快装蒸汽锅炉1台、冷风机组2套、液压综框上轴车1台(登记编号为苏E5-2-2016-0348)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4186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九、如果被告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至七项义务,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本判决书所确定的上述第一至七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以被告陈克勤、陈姿颖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杨扇新村”的土地使用权[编号为吴押他项(2015)第01907号]和房屋所有权(编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2200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259万元、12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十、如果被告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至七项义务,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本判决书所确定的上述第一至七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以被告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环路北侧(红安村)”的土地使用权四处[编号分别为吴押他项(2015)第02372号、吴押他项(2015)第02373号、吴押他项(2015)第02374号、吴押他项(2015)第02375号]和房屋所有权一处(编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2612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107万元、286万元、385万元、83万元、26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十一、被告陈姿颖、陈克勤对被告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七项债务在合同编号分别为2016苏银最保字第11032-1号、2016苏银最保字第11032-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最高额4380万元、43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十二、被告吴江市林旺纺织厂、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吴江新亚太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至七项债务在合同编号分别为2016苏银最保字第11032号、2016苏银最保字第11034号、2016苏银最保字第1103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最高额840万元、720万元、20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十三、被告吴林水对被告吴江市林旺纺织厂上述债务清偿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560元,由被告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陈克勤、陈姿颖、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吴江新亚太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吴江市林旺纺织厂、吴林水共同负担(其中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负担的金额不超过36104元,吴江新亚太纺织有限公司负担的金额不超过65411元,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负担的金额不超过23086元,吴江市林旺纺织厂、吴林水负担的金额不超过2693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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