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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8877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2760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95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4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在(2015)苏银贷展字第811208004277的《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775%计算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36625%计算罚息;对于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8.36625%计算复利); 二、被告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在编号(2015)苏银贷展字第811208004278的《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5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以本金8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775%计算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36625%计算罚息;对于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8.36625%计算复利); 三、被告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在编号(2015)苏银贷展字第811208004320的《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9%计算利息;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35%计算罚息;对于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7.935%计算复利); 四、被告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在编号(2015)苏银贷展字第811208004324的《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3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以本金1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9%计算利息;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35%计算罚息;对于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7.935%计算复利); 五、被告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190167元(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六、如被告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五项债务(及给付诉讼费用),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被告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芦墟镇汾秋路南侧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77204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3042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3)第3761号、吴押他项(2014)第04688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433万元、122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如被告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五项债务(及给付诉讼费用),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被告王华、朱晔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白洋(市场路北侧)7幢103室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77108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2949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3)第3763号、吴押他项(2014)第04680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84万元、19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被告王新、陈伟冬、王华、朱晔对被告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至五项债务以257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新、陈伟冬、王华、朱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对被告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三项债务以及给付律师费8431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8570元,由原告负担564元,由被告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王新、陈伟冬、王华、朱晔共同负担78006元,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3458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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