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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鼎泰石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3548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邳铁民初字第01175号
    案号 (2016)苏0382执42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2
    发布日期 2017-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中正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4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徐州青山蒜业有限公司、谢青山、徐州鼎泰石膏有限公司、李辉、刘邦顺、刘波对以上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85元,由被告徐州中正建材有限公司、徐州青山蒜业有限公司、谢青山、徐州鼎泰石膏有限公司、李辉、刘邦顺、刘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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