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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市监处〔2020〕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15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80000元。综上所述,将上述两项合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8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03
    决定机关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陶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