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市监处〔2020〕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15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80000元。综上所述,将上述两项合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81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03 |
决定机关 |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陶勋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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