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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港湾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中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3224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0189号
    案号 (2015)锡执字第00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3
    发布日期 2015-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信达公司归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9月11日止,按年利率6.3%计算)、逾期罚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45%计算)、期内利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45%计算)。 二、对中建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信达公司有权以中建公司提供抵押的苏B2-0-[2011]第11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机器设备的价款在75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36971、100003697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和宜他项(2011)第601470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分别在318万元、582万元和3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天福公司应在70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对中建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金港湾公司对中建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五、吴建新、吴翠萍、董俊良应在1亿元的最高额范围内对中建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确认三得利公司对金港湾公司上述第四项债务在15351448.88美元范围内负有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624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624元,由中建公司承担,天福公司、金港湾公司、吴建新、吴翠萍、董俊良连带承担,三得利公司对金港湾公司应承担部分补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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