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陈成龙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150512-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胶商初字第1617号 |
| 案号 | (2016)鲁0281执342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9-01 |
| 发布日期 | 2016-10-17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青岛格仕特电子有限公司、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先进五金有限公司货款2814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元,由被告青岛格仕特电子有限公司、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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