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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78****74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1民初2345号
    案号 (2019)苏0591执1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坚新、吴土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20495888.32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9月22日的利息225214.51元、利息的复利855.17元,支付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计收的利息、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的利息的复利,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的罚息、利息的复利。二、被告吴坚新、吴土珍共同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代理费14万元。上述一至二项中的款项,由被告吴坚新、吴土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121000101449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吴坚新、吴土珍抵押的常熟市虞山镇方塔东街5号楼房屋(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2031131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2031132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2031133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2031134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2031135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2031136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2031137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2031138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2031139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2031140号)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涉案债权。四、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坚新、吴土珍的涉案付款义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坚新、吴土珍追偿。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2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1233元,由原告负担123元,被告吴坚新、吴土珍负担151110元,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坚新、吴土珍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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