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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5787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1民初6342号
    案号 (2016)苏0581执7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4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890920142807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999934.26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5月26日的利息人民币2100934.18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8909201428103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5月26日的利息人民币743166.67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利息的复利。 三、被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8909201428103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5月26日的利息人民币743166.67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利息的复利。 四、被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80000元。 上述一至四项中的款项,由被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890920142807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律师费人民币143648元、诉讼费人民币852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江苏中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89092014281038号、8909201428103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律师费136352元、诉讼费80904元合计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林春国对被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的涉案全部付款义务在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1611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6137元,由被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林春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852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中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8090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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