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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坚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5787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1民初200号
    案号 (2016)苏0581执2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30
    发布日期 2016-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土珍、吴坚新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6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11月23日的逾期利息22619.58元,逾期罚息119091.18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吴土珍、吴坚新共同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代理费85434元。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被告吴土珍、吴坚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海虞镇(周行)府前路1号周行商业广场2幢112室(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70万元)、113室(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68万元)、117室(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60万元)、118室(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57万元)、119室(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57万元)、121室(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63万元)、122室(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57万元)、133室(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57万元)、134室(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57万元)、135室(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57万元)后的所得价款分别在各自设定的抵押最高额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四、被告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江苏中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土珍、吴坚新的涉案债务分别在最高额603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3708.50元,由被告吴土珍、吴坚新共同负担,被告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江苏中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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