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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李林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855****620J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8民初4949号
    案号 (2017)苏0508执27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3
    发布日期 2017-1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林、司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花成借款本金12万元。二、被告苏州李林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李林、司有芬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花成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420元,由被告李林、司有芬、苏州李林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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