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李林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855****620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4949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27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3 |
发布日期 | 2017-12-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林、司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花成借款本金12万元。二、被告苏州李林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李林、司有芬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花成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420元,由被告李林、司有芬、苏州李林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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