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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李林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817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1民初10428号
    案号 (2016)苏0281执93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5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林、司有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海燕借款本金及利息926000元。 二、苏州李林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张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50元(张海燕已预交),由李林、司有芬、苏州李林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张海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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