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李林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5817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1民初10428号 |
案号 | (2016)苏0281执93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25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林、司有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海燕借款本金及利息926000元。 二、苏州李林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张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50元(张海燕已预交),由李林、司有芬、苏州李林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张海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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