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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李林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817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昆千商初字第00406号
    案号 (2016)苏0583执1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8
    发布日期 2016-06-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李林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拓宽复合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帐号:32201986436051515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财产保全费228元,合计388元,由被告苏州李林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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