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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李林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817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和民初字第00517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6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6
    发布日期 2015-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林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龚彬、许娟6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 二、李林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龚彬、许娟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李林、司有芬对李林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270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0元,保全费4020元),由李林行公司、李林、司有芬负担,该款已由龚彬垫付,李林行公司、李林、司有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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