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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盛世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4737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7民初2757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10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3
    发布日期 2018-0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盛世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玉平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始按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盛世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被告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盛世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曾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43元,公告费26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由被告成都盛世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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