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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遵义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30172****64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303民初3060号
    案号 (2021)黔0303执47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遵义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航通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向芙蓉 购 房 本 金 300000.00 元 , 补 偿 款 262551.05 元 , 共 计 562551.05 元。 二、被告贵州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十日内支付原告向芙蓉自 2019 年 8 月 2 日起至款项还清之 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 4710.00 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遵 义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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