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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市监处〔2021〕34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公众号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第五章第二节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第(1)点,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提出如下处罚建议:罚款1000元。当事人在公众号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第五章第一节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第(1)点规定的处罚标准,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提出如下处罚建议:罚款2500元。以上罚款合计3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0
    决定机关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朱启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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