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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清远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667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803民初3757号
    案号 (2019)粤1803执18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3
    发布日期 2019-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清远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723318.7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潘标、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国丰陶瓷经营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8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4863元(原告潘标、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国丰陶瓷经营部已预交)。由被告清远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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