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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百顺松涛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汝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4315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0执104号
    案号 (2017)津0110执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5
    发布日期 2017-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百顺松涛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桂福返还借款本金119000元,支付借款利息51800元共计17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8元,由被告天津百顺松涛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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