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五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姜连福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4180997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沙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15)沙执字第0047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3-16 | 
| 发布日期 | 2015-07-0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五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鼎耀投资有限公司借款6000000元; 二、被告大连五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上述金额自2013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4倍向原告大连鼎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大连五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鼎耀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 四、被告姜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大连鼎耀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姜连福质押的其持有的被告大连五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3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637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大连五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由被告姜涛、被告姜连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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