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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执罚字〔2021〕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月15日,因市区空气污染橙色预警,西乡塘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蓝天保卫战”现场巡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负责承建的位于北湖北路47号的南宁市朝阳溪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秀厢大道-罗伞岭水库)工地柴油发电机排烟异常。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柴油发电机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共有1台柴油发电机,型号为YC6T660L-D20,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位于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内,经委托南宁市顺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排气烟度林格曼级数为1.6级,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的Ⅲ类限值。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8份;(三)现场勘察平面示意图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七)中标通知书1份;(八)授权委托书2份;(九)委托代理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十)项目安全总监工作牌复印件1份;(十一)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十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1〕51号)1份。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6
    决定机关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