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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1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2月22日下午,当事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排一台挖机在科技大道八百里家园西侧非机动车道进行石质挡墙施工,挖机在搬运材料过程中未经冲洗行驶上科技大道非机动车道,挖机底盘泥土掉落污染科技大道辅道,队员于2020年12月22日15时30分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现场测得辅道污染面积约50平方米(长20米,宽2.5米),当事人行为属于损害城市道路。当事人在收到队员现场开具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0】第0006675号后,立即安排清洁人员对遗撒的泥土进行了清理,当事人及时清理了道路上的泥土,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零陆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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