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建罚决字〔2020〕0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基于温瑞大道南段快速路一期管线迁改工程现场存在大量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地面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但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有效落实各项防尘降尘措施并较好完成整改,本机关决定给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以贰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3
    决定机关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