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高港交道罚字[2019]0008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泰州市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33条第1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11月18日16时16分,当事人泰州市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泰州市高港运输管理所服务窗口,因当事人泰州市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苏M21326(黄)2019年10月08日因违法超限运输被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查处:苏M21311(黄)2019年10月24日因违法超限运输被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查处泰州市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共有货运车辆10辆,当事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证据有:超限运输信息壹份,企业基本信息表壹份,询问笔录壹份。以上事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33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66条、《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3日,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10分。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高港分理处,账号为211002,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泰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8 |
决定机关 | 泰州高港区交通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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