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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澳研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坛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72070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1105号
    案号 (2016)粤0114执57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5
    发布日期 2016-12-3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澳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建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1914.60元; 二、被告佛山市澳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建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331789.45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以货款320125.15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澳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建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 四、被告王金水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8元,由被告佛山市澳研建材有限公司、王金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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