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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8176****09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4民初2927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恢5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路支行借款本金291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2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32046.99元。自2018年2月23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树强、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辛集市凯盛皮业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亿制罐有限公司、王楠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沉棉以与被告张树强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松以与被告王楠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九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2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210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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