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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树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8176****09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4民初1204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恢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8594296.51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照约定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利息70.83元); 二、被告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就被告陈贵英名下位于辛集市北区教育路锦绣江南9-02-603、权属证明为辛房权证市区字第023040126号的房产及位于辛集市商业城明兴街3号、权属证明为辛房权证市区字第023002558号的房产;被告王玉刚名下位于辛集市北区商业城世泰路2号楼、权属证明为辛房权证市区字第023003621号的房产;被告谢夷申名下位于辛集市北区市府大街南侧辛房大厦1-01-703、704、权属证明为辛房权证市区字第023050569号的房产;被告张树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3-1-1403、权属证明为石房权证长字第130035432号的房产;被告程惠乔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3-1-1402、权属证明为石房权证长字第13003543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石家庄工业水泵有限公司、张树强、谢沉棉、王楠、张松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3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工业水泵有限公司、张树强、谢沉棉、王楠、张松、陈贵英、谢书捧、王玉刚、贾润敬、谢夷申、耿敬哲、程惠乔、陈卫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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