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8176****09XB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2民初2690号 |
| 案号 | (2020)冀0102执139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皓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490万元及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及罚息。 二、被告河北皓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4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15%计算)。 三、被告李朝、田捧月、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92元,由被告河北皓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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