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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龙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陆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0591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51号
    案号 (2015)深宝法执字第01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14
    发布日期 2015-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陆兵、叶雪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珊珊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 二、被告叶陆兵、叶雪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珊珊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9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3年5月21日起计至本院指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叶陆兵、叶雪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彭珊珊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龙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叶陆兵、叶雪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彭珊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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