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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龙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陆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0591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267号
    案号 (2014)深南法执字第032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13
    发布日期 2015-01-20
    已履行 已履行人民币1694.97元。
    未履行 余款尚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龙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三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8000元及违约金(以218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3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三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15.28元,由原告承担141.28元,由被告承担2374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付之数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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