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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郴州市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盈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2746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46号
    案号 (2015)郴北执字第01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6
    发布日期 2015-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盈志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970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9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清本金为止),此款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 二、被告陈盈志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0100元(指一审律师代理费)。 三、如被告陈盈志违反上述还款义务,导致原告郴州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则被告陈盈志除继续归还上述款项外,还应加付执行程序的实现债权费用30100元。 四、担保人郴州市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陈盈志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案件受理费11831元,减半收取5915.5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0685.5元,由被告陈盈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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