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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华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70****514L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10438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33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1
    发布日期 2018-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部分代偿款36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7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覃广豪、霍莉莉共有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7号3003房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海医院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覃广豪在上述抵押房产价值范围之外对被告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海医院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覃广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被告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海医院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覃广豪、霍莉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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