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百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孟智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14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港商初字第00306号 |
案号 | (2016)苏0703执18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18 |
发布日期 | 2016-10-2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百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山西富顺能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孟智勇对上述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5元、公告费600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75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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