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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0]44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和达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6-2018年期间书立财产保险合同金额64952.79元未按规定缴纳相应印花税。(2)你单位2016年5月抵扣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的服务进项税额1528.30元。你单位应补缴印花税64.90元、增值税1528.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6.98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针对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对少缴印花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2.45元。针对违法事实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处以上述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0%的罚款817.64元。合计处罚款850.0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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