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嵩山特材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8573****345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5民初2850号、(2020)豫0185民初3344号、、 |
案号 | (2021)豫0185执25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登封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登封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上述二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登封市鹅坡禅武大酒店有限公司、登封市少林鹅坡武术学校与被告嵩山特材集团有限公司、孔德夫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7月12日,两案中所涉借款本息合计1559.424万元(本金为1218.3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为341.124万元),自2020年7月13日起的利息,以剩余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本金支付完毕止; 二、截至2020年7月12日的本息1559.424万元,由被告嵩山特材集团有限公司、孔德夫分期偿还: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21年3月至11月共计9个月,每月月底前支付5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万元;剩余859.424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2022年3月至12月共计10个月,每个月月底前支付85.9424万元);2020年7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022年的利息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三、如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本息,则有任何一次违约,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两案的案件受理费合计131790元,减半收取计65895元,由被告嵩山特材集团有限公司、孔德夫负担,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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