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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电梯厂电梯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维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78663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4民初915号
    案号 (2018)辽0104执1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7
    发布日期 2018-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电梯厂电梯安装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振满垫付的养老保险费65475.38元; 二、被告沈阳电梯厂电梯安装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振满医疗保险费34950.7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电梯厂电梯安装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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