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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有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5754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84民初6413号
    案号 (2017)苏0684执37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2
    发布日期 2017-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归还原告周冲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 二、被告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冲借款利息(计算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本金400万元,年利率24%计算,计算结果再扣除人民币90万元); 上述一、二项由被告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20元,由被告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62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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