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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信天龙凯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文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88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2民初3729号
    案号 (2018)苏0102执10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6
    发布日期 2018-08-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信天龙凯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款项52000元,并自2016年4月2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凭发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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