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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浮市中磊石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志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30208****603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302民初874号
    案号 (2018)粤5302执11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6
    发布日期 2018-1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云浮市中磊石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6309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本金自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给童凯锋。 二、何志锋对上述第一判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原告已预交360元),由被告云浮市中磊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何志锋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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