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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昊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09****15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4民初597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川0104执47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事项:1、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人民币100万元;2、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收益人民币8万元;3、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0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 4、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800元;5、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为止;6、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46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8)川0104民初5979号民事判决书。 截至申请人申请执行之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的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在该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内仍拒不遵照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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