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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2185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61804号
    案号 (2017)京0105执182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2
    发布日期 2019-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偿付借款本金八十二万五千三百五十五元六角九分,截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五万零三百四十四元八角一分,及自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支付律师费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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