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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2167****793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221民初2955号
    案号 (2021)宁0221执恢5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223114.1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4日);2019年6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 二、被告马某、徐某、郑某、薛某、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62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某、徐某、郑某、薛某、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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