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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2167****793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591民初3535号
    案号 (2020)鲁0591执恢5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营市龙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截至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776475元、复利13476.66元及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11.41875‰计算)和复利【执行编号(东营农商银行东城支行)流借字(2017)年第3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八条8.3约定计收标准】;二、被告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孟龙起、孟凡山、徐如思、李建新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孟龙起、孟凡山、徐如思、李建新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市龙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457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拒绝执行,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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